別當警察是傻子──張秀霞之警局篇

作者:Meekie

其實,越寫就越驚奇,怎麼能有這樣一個人物,寫一篇漏洞百出的文章,還妄想要別人同情她瞎編的遭遇?甚至有時候會覺得這漏洞多到讓我都快不知道從哪開始說起,這種文章還有猴子們大吹大捧,真的是瞎得可以載入吉尼斯世界紀錄了。

今天來跟大家談談,張秀霞的報警紀錄跟過程。看看這位編故事女王是怎麼使出渾身解數還圓不了自己的謊。

張秀霞說,美國的法律對她不公平,美國的警察不理她的控告。在我們要看她控告內容及過程之前,先來說明一件事情:大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的憲法都有規定,立法,司法,執法,三個部門是互相獨立的。大家如果去搜索“三權分立”這個名詞,就可以了解更多。而美國,更是所有民主制度國家裡面“三權分立”最完整,最徹底,也是最成功的。所以,

瞎掰1:張秀霞所說,警察不理她的案件或許是同當時華盛頓州州長競選有關係。首先,警察是沒有權利影響州長競選的,因為那是兩個完全徹底不相干的部門。拜託你別把亞洲的腐敗移花接木到美國。其次,依照慣例美國大選以及州長競選候選人提名是在選舉年的9月初才開始。張女士在提告的時候是在3月份,那時候還一點選舉的氛圍都沒有,警察就是想得罪也還不知道得罪誰呢!我想,如果她說警察不理她是因為不想得罪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說不定也有人相信,因為克林頓及白宮也曾經寫信感謝盧師尊,美國國家圖書館還收藏整套的「盧勝彥文集」呢!

美國是個民主國家,媒體的影響力不可忽視。如果真的是警察冤枉你,你為什麼不把警局告上法院呢?為什麼不去向CNN還是ABC還是Fox的記者爆料呢?如果有媒體為你撐腰一下,說不定當時的警局局長就可能被彈劾下台了呢!這可是爆炸性的新聞啊,怎麼沒見到你對警局的“不公平”也像對盧師尊的毀謗這樣不依不饒呢?你真的看到警局腐敗怎麼還畏懼權勢,不去像媒體檢舉呢?如果你真有證據,應該連警察局一起告上法庭,開全美國的新聞記者會,還是因為你根本證據不足,那天下午只能悻悻然地從警察局回家?

瞎掰 2:我們再來看看,張秀霞所說的盧師尊逃跑了以後警察才通知她開聽證會。說實話,3月14日報警,既然不是人命危在旦夕的情況,警察5月1日就找她開會,這算是很正常的了。你難道不要給人家時間先處理比較緊急的案件嗎?至於張女所說的盧師尊在4月9日宣佈退隱,這更是她一慣的移花接木的好手法。虧她還把當年的真佛報貼在了毀謗的網站上,更加證實了自己的謊言。這是一篇真佛報2000年4月13日版面上蓮旺上師的報道:「真佛宗創辦人聖尊蓮生活佛於四月九日表示,他決定搬家,可能會住在南太平洋的島國,度過晚年。師尊燦然而笑,幽默的說:歡迎大家前去,他可能會在那兒養豬。」

盧師尊只是4月9日在西雅圖說了這樣一句將來的計劃,竟然被嚴重歪曲的張秀霞解讀成「4月9日宣佈退隱,逃至遠遠」。奇怪的是,我在她的文章中找了半天,從未有過隻言片語提到盧師尊在2000年8月27日,香港會展中心的首傳“時輪金剛不共大法”,那可是一場七萬人的盛會啊,你不會是瞎了眼沒看到吧!或者看到了為什麼故意不提呢?而事實上,盧師尊是在8月份的法會之後才移居到南太平洋的大溪地的。

很顯然的,如果你提到八月份的法會,就證明了你所說的4月9日就逃之夭夭是謊言。而警察5月22日聽證會後決定不起訴,不是因為找不到盧師尊,而是因為你根本拿不出任何的證據證明你的控告!難道你所講的一切永遠都只是為了誣蔑盧師尊而已嗎?你也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這場人天盛會,看著七萬人簇擁著盧師尊在高高的法座上。警察5月就因為證據不足而結束你的案件,而盧師尊8月還在傳法,何來逃至遠遠?你為什麼不繼續告呢?你的證據呢?

瞎掰3:再來看看張秀霞提告的內容以及警察為什麼不起訴吧!其實這些證明她歪曲謊言的證據也都是來自張秀霞自己的網站,真的要謝謝她呢。說不定她是毀謗隊伍中的間諜,正默默地告訴我們她所寫的都是前後不搭的蓄意毀謗,更由此證明,任何想借她的故事上位的傢伙都是好白目。

張秀霞在警局會議的記錄中提到,她提告的罪名是一級,二級,三級強姦罪。那麼,我們應該先來看看依照華盛頓州的法律,一級,二級,三級強姦罪都是如何定罪的?像這種公共信息,網路上非常容易找到。

1. 一級強姦罪: 是最惡劣的情形,必須有證據指出強姦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
a. 使用或恐嚇使用致命武器。(或形似致命武器的工具)
b. 劫持綁架受害人
c. 嚴重創傷受害人的身體,包括由身體受傷而導致的昏迷
d. 以極其惡劣的犯罪方式進入受害人所在的建築物或車輛
e. 一級強姦罪屬於A級重罪

2. 二級強姦罪:當情況不足以指證為一級強姦罪的時候,必須有證據指出強姦罪犯有下列情形
a. 使用暴力
b. 發生性行為時,受害人身體無助,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許可性行為。
c. 當受害人有「發展障礙」,而侵害人與其沒有婚姻關係時:
i. 受害人是侵害人的下屬,侵害人對其有管理權利
ii. 在主僱期間,侵害人在提供交通方便時候侵犯受害人。
d. 當侵害人與被害人是醫患關係,於治療,咨詢,面談,檢驗之時發生性關係。但若被告可以舉出絕對優勢的證據證明其患者在充分瞭解性行為之目的不屬於治療時而同意發生性行為,則可以視為「積極抗辯」。
e. 當受害人居住在專門為看顧精神障礙,或對化學藥物依賴人士的處所,而侵害人對受害人有看顧,監管的權利
f. 當受害人是脆弱的老人家或易受侵害的成年人,而侵害人與其沒有婚姻關係時:
i. 受害人於侵害人有顯著的密切關係
ii. 侵害人在提供交通方便時候侵犯受害人。
g. 二級強姦罪屬於A級重罪

3. 三級強姦罪:當情況不符合一、二級強姦罪,受害人於侵害人沒有婚姻關係時:
a. 受害人不同意發生性行為,且有明確的言語或肢體行為表明不同意。
b. 受害人的財產權利受到嚴重且非法的威脅
c. 三級強姦罪屬於C級犯罪

這裡要聲明的是,我不是律師,這也不是一份專業的翻譯,寫出來只是提供大家參考之用。欲觀看法律原文請到以下華盛頓州立法院的網站,欲正確逐項解釋法律原文的適用範圍,請您同律師去談。
http://apps.leg.wa.gov/rcw/default.aspx?cite=9A.44.040

事實上,是警方/檢察署根據華盛頓州的法律裁定,張秀霞的報案,沒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三個級別的強姦案中的任何一項。而張秀霞的律師在警局會議後寫下的備忘錄中也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而張女到現在還在楚楚可憐地說警方不重視她的案件,法律不公平。請問,當警方已經給出理由證明訴訟證據不足而不予起訴的時候,你還要警方怎麼重視你?你問警局官員為什麼先說是個好案子,而後又不予起訴,因為警察、法律是講證據的,不是一個人說是好案子就代表證據確鑿。如果你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而警方不起訴,你有權利把盧師尊連並警察局一起告到最高法院不是嗎?

通過細讀這些法律再看張秀霞寫的毀謗文章,即使是這些繪聲繪色的描寫,也沒有一條能夠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強姦罪。你既不能夠證明暴力,也不能夠證明與盧師尊有密切關係,條文規定的如此清晰,你卻說法律不公平,意思是要華盛頓州的立法,司法,執法機構改成為你一人而服務,你想提告,被告就一定得被定罪嗎?

警方5月1日,5月22日分別就你的案子召開聽證會,怎麼能算不重視呢?更何況,你律師寫下的會議備忘錄中有這樣一句話:“While acknowledging that the within matter was brought to the attention of Mr. O’Toole’s superiors for review due to the high profile nature of the accused, he denied that the resulting decision was in any way influenced by same.” 也就是說,你所提告的盧師尊在華盛頓州有很高的知名度,雖然這個案件引起了警方高層的重視,但盧師尊的知名度與警方決定起訴與否沒有絲毫的關聯。也就讓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說明,警局不是腐敗的。請問你還要警方怎麼重視你呢?把你的畫像挂在警察局大門口的牆上,讓所有警員進出都要三鞠躬嗎?

而你在文章中給出的理由卻說,警方「上司說盧勝彥是高知名度者,他們怕傳媒干擾。」警方都說知名度跟起訴決定無關了,你連警方說的話都敢抹黑誣蔑,這天下還有什麼話是你張秀霞不敢說的?你這等於是說誣蔑警局的內部是腐敗的,是不守法的,不知道如果把你這篇給華盛頓州的警局看一下,人家會不會起訴你毀謗?

你又說,警方拒絕後不繼續訴訟是因為沒有錢付律師費。可是十二月六日又繞過警方自己到法院起訴盧師尊是怎麼回事?錢是怎麼來的呢?你沒有專長,英文不好,別告訴我你是自己打零工賺昂貴的律師費,這太可笑了!那你真要公佈你的薪水證明還有律師樓的賬單我才相信。所以,錢不是問題,沒證據告才是問題。在美國這個滿是訴訟文化的國家,你有證據怎麼會告不贏?

最後還有一點,通常如果發生性侵犯那是一件很不愉快的事情,被害人只要有能力就應該立刻報警。而且去醫院接受檢查取證,例如侵害人身體的分泌物以及被毆打痕跡等等,因為這些都是提告的絕對重要證據。你倒是好,1999年7月離開,逍遙自在了七八個月,到2000年3月才想起來報警。如果你真的是受害者,我真是不知道你這算是個什麼類型!你用了七八個月的時間才把自己蘊釀稱為受害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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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esponses to 別當警察是傻子──張秀霞之警局篇

  1. 允石 says:

    張秀霞女士真是無耳心到了極點 天啊 難道她不怕自己的晚輩蒙羞嗎 不怕出佛身血的業報嗎

  2. 玄同 says:

    這起案件,實際上已塵埃落定。

    任何人若利用此案件繼續蓄意誹謗或人云亦云地誹謗蓮生活佛盧勝彦,豈不是觸犯” 藐視法庭 ” 之罪行?

    觸犯” 藐視法庭 ” 之罪行的人,是否任何人到警察局報案則可將犯罪之人繩之以法?

    外國人通過報章,網際網絡的言論,藐視美國法庭的判決,是否構成刑事罪?

    敬請熟悉法律條規的真佛宗律師弟子可否提供您們的專業知識?

  3. 信哲 says:

    是呀 別把美國警察當傻子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如果有證據 法院早判決 盧師尊早被抓
    就算在外國 照樣抓回審判
    更何況盧師尊是名人 如果真有罪
    審判法官也成名 何樂不為?
    看看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和路溫斯基的誹聞案就知道了
    無證無據顯示暴力及跟盧師尊之密切關係 憑什麼判罪?
    還有 八個月之後才提告 不要說法官不相信 就連一般人
    也不相信是真的
    其實 真佛宗早該反制 不能姑息養奸 讓這些人妖言惑眾
    還阻人向佛 妄語連篇 罪過大了!

  4. 緘默者不再緘默 says:

    緘默者不再緘默,

    張秀霞阿嬤, 妳好.

    想妳是屬於患有重級幻想症的人了, 經常幻想給別人性侵, 真的是!!!

    別再發幻想夢了,因為群眾的眼睛都是雪亮的, 妳編造的謊言實在太沒水準了.

    回去好好的再編寫一些更精彩的幻想話劇, 內容要更豐富一些, 有需要的話可以請寫A級小

    說的專業人士幫忙擬稿, 要不然連一張門票都賣不出喔.

    提醒妳再編寫幻想劇本時, 不要把美國的警局, 法律都等閒視之. 被繩之以法時妳老人家後悔也

    來不及了!.

    緘默者的金石良言

  5. lucky chew. says:

    waste times for this argue.law suite it the best. if them feel free for tell 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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